姓名:辛猛
居民身份证: 4401111971*******4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育蕾二街 1 号706 房
因你 (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大约在 2019 年开始在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 33 号运动员村二区 31 座 401 单元房北侧阳台外的镂空飘架(即建筑物的装饰面部分)加建 一建筑物,本机关(单位)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 百零六条第(五) 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 规定处罚:(五) 有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石楼处字〔2023 〕133号) ,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送达你(单位) ,要求你(单 位) 于2023 年 5 月 20 日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房屋北侧阳台外镂空飘架(即建筑物的装饰面部分) 加建的违法建设,恢复原状,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 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020-34860937
单位地址: 番禺区石楼镇嵩山路 60 号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