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元招美食店、王丽珍:
你(单位)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催告书》(粤穗番环(市桥)催字[2024]0001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市桥街德兴路323号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一案,本执法机关已于 2024年06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番环(市桥)处字[2024]0001号 ,已于2024年06月25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捌万元整,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你(单位):
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80000元整,以及7月11日至8月13日共34日的加处罚款80000元整。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