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和28日,沙头街综合服务中心(来穗)和沙头派出所联合上门检查房屋租赁企业代管出租屋,发现其中4套房间出租给他人居住,但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租赁企业管理人员处以罚款300元。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
下阶段,沙头街综合服务中心(来穗)将继续督促出租屋主、二手房东和管理人员主动报送房屋租赁信息,做好人屋纳管工作。
(沙头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