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辖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市民群众: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穗城管规字〔2022〕1号)要求,我区执行全市统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费标准。为进一步提供便捷服务,规范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费管理,确保依规合理收费,保障环卫事业更好服务社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全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番禺区城市化程度高,已将全部行政村列为城市化管理区域,各行政村视为单位按照非居民户以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方式
为便于缴费,番禺区目前采取的收费方式有如下二种:
(一)由各镇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缴交;
(二)由各镇街收费工作人员登门核实对象信息,通过番禺区环卫收费小程序收取。
注:番禺区环卫收费小程序为微信小程序,可以在微信搜索“番禺区环卫收费”。
三、收费标准
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穗城管规字〔2022〕1号)执行。收费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两项构成:
(一)居民用户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5元。
2、清洁卫生费:每户每月10元。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人每月1元。
(三)非居民住户(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缴费单位)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算。6元/桶(每桶0.3立方米,大于或者小于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
(2)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按每月6元收取:
①从业人员不足6人的;
②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③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其他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
2、清洁卫生费:
(1)提供清洁卫生服务的:
①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每月每户20元;
②面积5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4元;
③超过30平方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计收。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办公生产场地、医院、幼儿园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
(2)提供垃圾代运服务的:
①经营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其他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每月每户按15元计收;
②对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算。7.5元/百公斤。
四、免缴费对象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以及特困供养证明的困难群众;
(二)房屋无人居住,且存在每月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的或每月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的;
(三)烈士遗属,本市户籍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优抚对象,本市户籍的符合有关条件且经过法定程序和机关批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残疾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失信惩戒
缴费义务人应当及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无正当理由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清洁卫生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各镇街生活垃圾收费咨询电话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30日
城市居民及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