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环卫处:
《番禺区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17日
番禺区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城管规字〔2019〕6号)和《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20〕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定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
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本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本村进行管理。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收取5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二)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对免收的居民户,要查验其证件并登记证件编号。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容器容积小于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合计数。
(四)从业人员不足6人,套内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便按“桶”为单位计算时,按每月6元计算。
(五)公共交通(汽车、轮船、火车、地铁、飞机)的垃圾,应由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港口设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交垃圾处理费。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居民、暂住人员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暂住人员居住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与居民、暂住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按照本方案第三款(一)、(四)的规定分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居民房屋无人居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1.每年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
2.每年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的。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居民卫生清洁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一并收取。
(二)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缴交票据提供单位,由票据提供单位按规定扣除应缴税费后上交区国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监督。区财政局于每季度 15 日前将上季度收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返还镇街。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按滞留财政资金予以处理。
(三)区环卫处负责统一向区税务部门报印《广州市番禺区环境卫生服务发票》,各镇街在区环卫处领取发票并做好登记和管理工作,发票相关费用由各镇街负责。区环卫处将按规定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垃圾处理费上交区国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监督。
(四)各镇街应指定辖区内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单位和区域由镇街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小区可以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代收,代收手续费在区财政返还镇街资金中列支。
五、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部门职责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监督检查生活垃圾的计量和计费工作。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非税收入管理,按季度返还镇街垃圾处理费。
区税务局:负责指导发票使用工作,协助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区发改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区审计局:依法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区环卫处:负责统一向区税务部门报印《广州市番禺区环境卫生服务发票》并做好发票登记管理和对账工作,统计各镇街进入广州市各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生活垃圾量,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各镇街:指定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收费工作,建立收费平台,制定各项管理和财务制度,加强对受委托收费单位的管理。不得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