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粤番海综罚决〔2022〕49号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作业的重要设备、部件案 | 梁永强 | |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未经批准擅自在粤番渔33013在船首甲板上配一个绞笼,船旁左侧配合一条吸管,在船首舱室有一台柴油机,船尾有拖曳泵吸耙刺一个,停靠在中山市田基沙沥罗家围对开水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罚款12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4日。 | |
2 | 粤番海综罚决〔2022〕58号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梁伟强 | | |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水道观龙岛南岸对开水域,使用蛇笼进行捕捞作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罚款3000元,没收渔获物。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4日。 | |
3 | 粤番海综罚决〔2022〕59号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梁福祥 | | |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狮子洋水道莲花山灯船对开水域,使用刺网进行捕捞作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罚款3000元,没收渔获物。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4日。 | |
4 | 粤番海综罚决〔2022〕60号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吴朝军 | | |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狮子洋水道南沙大桥底对开水域,使用螃蟹笼进行捕捞作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罚款5000元,没收渔获物。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4日。 | |
5 | 粤番海综罚决〔2022〕39号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 | 潘俊超 | | | 当事人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源筑B1028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石珊瑚和砗磲。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325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5日。 | |
6 | 粤番海综罚决〔2022〕50号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黄灿明 | |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沙水道对开水域具体位置,使用刺网进行捕捞作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罚款3000元,没收渔获物。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