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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0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来源: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0-28 17:55: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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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粤番海综罚决〔2022〕49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作业的重要设备、部件案梁永强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未经批准擅自在粤番渔33013在船首甲板上配一个绞笼,船旁左侧配合一条吸管,在船首舱室有一台柴油机,船尾有拖曳泵吸耙刺一个,停靠在中山市田基沙沥罗家围对开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罚款12000元。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4日。
2粤番海综罚决〔2022〕58号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梁伟强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水道观龙岛南岸对开水域,使用蛇笼进行捕捞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罚款3000元,没收渔获物。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4日。
3粤番海综罚决〔2022〕59号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梁福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狮子洋水道莲花山灯船对开水域,使用刺网进行捕捞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罚款3000元,没收渔获物。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4日。
4粤番海综罚决〔2022〕60号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吴朝军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狮子洋水道南沙大桥底对开水域,使用螃蟹笼进行捕捞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罚款5000元,没收渔获物。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4日。
5粤番海综罚决〔2022〕39号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潘俊超当事人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源筑B1028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石珊瑚和砗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3250元。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5日。
6粤番海综罚决〔2022〕50号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黄灿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沙水道对开水域具体位置,使用刺网进行捕捞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罚款3000元,没收渔获物。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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