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棉花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欧阳婷、陈依娜、刘丽娟、董丽娟、翁封腾诉你方因解除劳动关系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5〕1104-11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欧阳婷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至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陈依娜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至1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刘丽娟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至1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董丽娟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1日至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翁封腾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欧阳婷等5人工资共计38045.95元(其中:欧阳婷10140元、陈依娜4566.66元、刘丽娟4342元、董丽娟11561.29元、翁封腾7436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欧阳婷等4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12593.22元(其中:欧阳婷7136.42元、陈依娜1103.40元、刘丽娟1103.40元、董丽娟3250元)。四、驳回申请人翁封腾的其它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