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毅泓[(原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臻品忠正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申请人刘勇超等16人诉你方因劳动报酬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经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5〕1838-18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勇超等8人2024年11月1日至12月22日工资共84313元(其中:刘勇超13559元、万候进10500元、缪树喜5732元、董磊德8746元、曾宪钊14233元、黄炜龙12769元、李昌荣4200元、成文溪14574元);二、驳回申请人刘勇超、万候进、缪树喜、董磊德、曾宪钊、黄炜龙、李昌荣、成文溪的其它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邵存盈、高祥云、黄锦铨、严胜强、潘希旺、莫金水、黄子贤、周东的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