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的简介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失业、伤残、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五个险种。
特别注意: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不能通过签订不参加社会保险协议书、出具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书、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等形式予以免除。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1、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法定性。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自愿选择是否参保。
3、互济性。社会保险是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为所有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
1、化解风险承担,降低用工成本。
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避免用工风险。
2、避免劳动侵权,消除劳资隐患。
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要求追缴社会保险的诉求不断增多。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存在极大的劳资纠纷隐患。
3、不参加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来说,将会产生诸多不利的法律后果:
(1)要自行承担因劳动者患病、工伤、生育等产生的巨额待遇;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除要为劳动者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外,还要受到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各险种简介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华民族素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养育子女其实就是父母为自己建立的一个养老保障的愿景。在这个愿景当中,除了物质保障之外,还有亲情关怀。子女对父母尽孝、关爱老人当然是责无旁贷;但子女能否为父母提供足够的物质帮助就很难保证,这个时候如果父母有养老保险作为物质保障的话,子女的生活压力就会适度被分担,父母的生活质量也会得到提高。这个就是参加养老保险既造福自己,又惠及后人的意义所在。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二)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用人单位通过聘用劳动者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所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这个责任——给予救治和赔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是增加了经济负担、减少经营收益的“飞来横祸”。因此国家推行工伤保险,通过所有用人单位共同缴费实现风险共担,使用人单位不至于因为逃避工伤赔偿风险而使劳动者得不到应有保障。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后,住院治疗工伤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非自愿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失业期间不至于大幅降低生活质量,为其重新就业提供一定的帮助。为劳动者建立失业保障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我国的失业保险与欧美福利型国家的失业救济不同,领取时间限制最长为2年,且领取时间长短与参保缴费时间长短挂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单位缴费部分采用浮动费率,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2%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主要职能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区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待遇核发业务;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征缴及待遇的核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核定、关系转移等具体经办业务;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次性缴费的核定、受理缴费历史核定的申请;负责社会保险稽核以及社保待遇反欺诈反冒领、业务经办内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相关社会保险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
具体经办机构是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及16个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另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番禺区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地址、电话。
四、内设机构
五、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