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4-08-19 14: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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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番)文综罚字〔2024〕第0104号 |
当事人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富丽美电子配件店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3.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4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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