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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4-08-19 14:34: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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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番)文综罚字〔2024〕第0104号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富丽美电子配件店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3.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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