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物业管理协会、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一)法律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二)收件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一)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504号、第666号)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二)收件要求:
1.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5)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6)地名批复文件。
2.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2)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6)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7)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4)项至第(7)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3.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3)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3)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4.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2)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3)分割方案;
(4)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批管理科(地址:市桥清河东路319号区政府西副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建设工程大厅5~9号窗口)。
请各相关单位按上述要求落实好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工作。不按要求落实的,我局将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