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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5〕07002号)(亨氏(中国)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3-28 11:31: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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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亨氏(中国)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7196773U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粮油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RAFAL PIOTR MARCINKOWSKI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综合废水排放口正向外排放,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进行现场采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2025年3月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5)第 NO 2500153号]显示:当事人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水污染物监测结果:氨氮为71.4mg/L,总氮为71.8mg/L ,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113737196773U001U)载明的排放限值。当事人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正常生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进行现场采样。

  2.2025年3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水样采样记录表、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水污染物监测结果为氨氮为71.4mg/L,总氮为71.8mg/L,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限值。

  3.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现场采样结果告知当事人。

  4.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等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盛兴大街33号)

  联系电话:39997020

  邮政编码: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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