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振兴北路8-44号兴建一座地上1层(另设夹层)建筑物,已完工,用作商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执法机关已于2024年3月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番大龙处〔2022〕Y005号),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执法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上述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期间,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