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平亮:
我街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大龙处〔2024〕00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大龙处〔2024〕003号).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
2024年 5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