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穗番综(市桥)催字[2025]A0002号
因你(单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番禺区市桥街工农大街45号1号楼顶已建成砖屋,面积306平方米;在4号楼楼顶已建成砖屋,面积为173.9平方米。本机关(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番综(市桥)处字[2024]A0043号 ,已于2024年12月25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催告书.pdf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