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辛猛
居民身份证:4401111971*******4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育蕾二街 1 号 706 房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将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33号运动员村二区31座401单元房北侧阳台外的飘架进行加建一建筑物,建筑面积约为2.4平方米。经查询,你(单位)未在该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历年规划查档图纸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的规定,上述封闭阳台的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或者违法 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请你(单位)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33号运动员村二区31 座401 单元房北侧阳台外飘架加建的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番禺区石楼镇嵩山路 60 号进行陈述、 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20-34860937
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嵩山路 60 号
2025年5月30日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