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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宗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理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26 15:55: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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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为民中路81号自编135号店铺等8宗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当事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的物品作为证据以指定地点保存方式,在广州市番禺区卫生监督所和广州市番禺报废汽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登记保存。在规定的七日限期内,你(单位)未按要求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

  现我局要求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后十日内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仍不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参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粤财综 [ 2008 ] 196号)和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的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所涉及的物品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告》启动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待处理名单.xls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08月26日                  

  (联系人:古芳,联系电话:020-847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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