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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公办幼儿园管理指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07 18:00: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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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府办〔2021〕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公办幼儿园管理指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番禺区公办幼儿园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区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规范公办幼儿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指引。

  第二条  本管理指引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我区辖内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向社会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实施保育教育为核心任务,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师德师风及队伍建设、保教工作、课程教学研究、家园共育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教育部门是公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关保障、监管责任。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公办幼儿园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符合规范事业单位的幼儿园章程,按照章程规范运作,诚实守信,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性规则。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性质、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行使的职权和罢免程序;人事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规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包括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权限、经费保障、运行机制等);信息公开规定;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资产处置办法;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办:

  (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利用政府所有或政府租赁的资产举办,或与其他组织合作举办。

  (二)村集体等其他组织利用自有资产(包括国有或集体所有)或租赁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或与教育部门合作举办。

  (三)教育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与其他组织合作举办。

  第九条  合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应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通过理事会组织实施。理事会由办学各方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幼儿园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幼儿园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幼儿园重要岗位人事任免、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园长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利用政府资产或者政府租赁资产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由举办单位直接管理。由民办幼儿园转型成立的公办幼儿园,举办单位可以根据原办学方的办学情况或公开招选的方式委托机构进行管理。

  公办幼儿园实行委托管理的,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监管责任;受委托方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承担委托期间与幼儿园日常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办法按照《广州市番禺区公办幼儿园实施委托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章  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规范执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相关规定,明确正确培养目标,坚持正确教育理念,以国家及本地课程为主体,重视园本课程建设,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构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融合地方特点、与本园幼儿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课程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的园舍条件、玩教具、幼儿图书和师资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公办幼儿园应当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为幼儿提供均衡营养,保证充足睡眠和适宜的锻炼;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强健体魄、自主游戏的教育环境;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尊重个体差异,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理念,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遵循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招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幼儿,并根据招收的残疾幼儿数配备特殊教育师资及资源教室,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配备和培训,结合实际科学开展融合教育,促进残疾幼儿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国内外幼儿园和相关研究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交流与合作,但不得参与任何商业性活动。涉外交流合作情况应当事前报告所属教育部门。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配备安全人员,健全园内外安全监控系统,定期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师生安全。

  第四章  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中合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园长或举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可以出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幼儿园章程规定的职责,园长全面主持幼儿园各项管理工作,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园务委员会审议。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负责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的员工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每学年召开不少于1次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并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职权如下: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保教工作管理、课程教学研究、行政后勤服务等内设机构,健全管理制度。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经所属教育部门批准;其他类型公办幼儿园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属地教育指导中心。

  第二十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需设岗,以岗定薪,按照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职工薪酬体系,建立内部统一、科学规范的幼儿园薪酬分配办法,合理晋升。

  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

  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职工薪酬体系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州市有关规定,为聘用的教职工购买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年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将经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所属教育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根据实际分为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编制人员实行聘用制,执行事业单位薪酬和社保政策、职称评聘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非编制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公办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按照聘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办幼儿园非编制人员由幼儿园聘任,园长、副园长按照层级管理由区教育局或属地教育指导中心任命。

  实行委托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按照教育部门核定人员配备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自主招聘幼儿园的管理团队和教职员工,园长、副园长人选须报区教育局。

  第二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加强保教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专业素养。教职工名册及相关材料应当定期报送所属教育部门,及时报告变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园长实行任期制管理,每届任期5年(实行委托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园长除外)。任期届满考核合格者视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合理流动。

  第二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市、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等政策相关条件的园长和专任教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园长、副园长须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二)专任教师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学前教育及相关专业的优先;鼓励专任教师考取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保健人员须取得卫生部门规定的学历和从业资格。

  (四)其他人员须取得相应岗位从业资格。

  (五)从业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无犯罪记录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学前教育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公办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幼儿园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因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依法使用和管理下列法人资产:

  (一)幼儿园的土地房屋及固定附属设施、与办学相关的设备设施。

  (二)包括保教费在内的政府规定项目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财政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收入。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预算单位保教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预算单位自行按规定管理保教费,收退费执行省、市相关规定。

  公办幼儿园的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的开办经费、新改扩建与大型维修修缮费用、日常运行经费实行以事定费管理,其中预算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按规定保障,非预算单位所需经费自行包干并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第三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可以依法接受捐赠,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捐赠经费,捐赠不得与学位分配挂钩。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捐赠项目的监督管理。

  以公办幼儿园名义筹措的其他资金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办学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各镇(街)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公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和指导人员,负责组织村集体办幼儿园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物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公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专项设备设施、办公用品、膳食材料等项目的采购制度。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设备设施使用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应独立核算,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其中预算单位的经费应纳入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解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番禺区公办幼儿园管理指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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