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水行政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本区水务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以及水利、供水、排水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年度水务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务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水务行业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区水务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负责水务科技、水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水利学会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制定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工作。指导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评价工作。
(三)负责本区年度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组织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的审批、审查,组织指导水务开工手续办理工作;监督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和验收工作。指导督查水务设施运行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水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工作。
(四)负责本区水利及水土保持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督查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指导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督查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负责落实水土保持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水土流失监测;按照权限监督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负责堤防维护费、滩涂资源使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安置、政策扶持工作。负责水旱灾害应急行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五)负责本区排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承担城乡排水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排水和污水处理及设施运行。指导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负责城乡排水设施运营情况的考核工作。指导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污水处理费的调价工作。
(六)负责本区水资源和供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负责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节约用水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负责供水企业计划停水审批。负责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通水、改水工作。参与审核供水行业有关调价工作。组织实施年度供水建设投资计划。
(七)负责本区涉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办理本部门对外涉水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依照管理权限核准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审核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
(八)负责本区水政监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水政监察工作。承担协调处理水事纠纷;按照管理权限查处违反水务行政法规的行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因水政执法引起的水事信访案件。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推进本区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