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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4〕03004号)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23 12:07: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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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张永军(身份证号:510781198201******)

  身份证号码:510781198201******

  住址: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名贤路202号附275号       

  项目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柳围街9号(1号厂房)101、201、3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环保执法人员2024年3月8日对广东省禾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负责的广东省禾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从清远市清城区搬至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柳围街9号(1号厂房)101、201、301,建成一个化妆品研发实验室项目,主要从事日用化妆品的研发和检测,于2022年5月投入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五项,属于需要办理报告表的项目,其未办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环保设施未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至今。当事人是该单位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前完成整改,完善涉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

  联系电话:84766312

  邮政编码:5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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