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8130489M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工业区17号104
法定代表人:李伟俊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当事人于2023年7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工业区17号104建成一个塑料加工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备:PVC全自动混料机1台、投料机4台(3用、1备)、破碎机1台、半自动挤出成型线3条等,主要从事PVC板加工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原料(PVC树脂粉、钙粉、ACR助剂、稳定剂等)→混料→投料→加热挤出→冷却成型→切割→检验→出货,边角料→破碎→回用,生产过程产生有机废气、粉尘等污染物,有机废气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粉尘配套布袋集尘器、中央集尘器。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217号)
联系电话:020-84822281
邮政编码: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