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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建议
问题内容:

理  由:
近年来,随着我区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种类型的住宅小区大量涌现。仅以地处番禺北大门的洛浦街为例,这里就集中了洛溪新城、丽江花园、珠江花园、广州碧桂园、广州奥林匹克花园、海龙湾等众多楼盘,成为名副其实的“广州南部花园”。这些住宅小区在带来旺盛人气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管理问题。其中,如何加强和规范对业主委员会的登记管理,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当前众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业主维权意识日渐增强的必然结果,也是住宅小区实现自治管理的必由之路。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登记管理认识不足,随意而为,自行其是,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导致一些住宅小区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相互对立,甚至人为制造事端,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因此,本人建议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力度。

办  法:
一、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使业主委员会的登记管理规定深入人心;
二、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三、任何业主委员会均须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正式成立,且每个小区只能有1个合法的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问题答复:洛浦街地方组:
    你们提出的 “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随着广州南拓战略的实施和我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洛浦街范围内的房地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由此带来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对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指导,如何监管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对建设和谐社区势必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区大力加强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为了促进我区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结合我区当前社区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区于去年三月份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2006年物业管理法规宣传计划》,宣传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收到一定成效。具体内容包括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各自的职责,如何合法行使权力和对业主委员会监管等。宣传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配合和邀请上级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我区举办各种物业管理宣传活动、业主论坛;向大型物业管理小区派出工作人员上门宣传;在处理物业管理投诉问题时,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活动;向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和居委会派发《物业管理全程通》和《物业管理法规汇编》小册子;结合“6.25”土地日活动,利用媒体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活动,特别在中秋、国庆期间组织举办小区娱乐活动的同时,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今年我局在吸取以往经验基础上,将继续做好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举办物业管理培训班,使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关于业主委员会备案和监管的有关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见,这种“备案”只是成立后的告知,不是成立前的批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不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要件。实践中,我国有不少行政机关因不同意业主委员会备案,从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大多以行政机关的败诉而告终。
    在如何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方面,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也是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的问题,特别要尽力避免一个住宅小区内多头筹备业主大会,各自选举业主委员会这种情况。即将出台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针对这个实际问题,赋予社区居民委员会更大的管理职能,如“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担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委员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属地的居民委员会暂代为保管”等等,这对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提供更大的帮助。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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