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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服务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建议
问题内容: 

  由:

近年来,我区开始取消小学生在校午休托管服务,学生中午放学用餐及休息问题由学生及家长自行解决。部分双职工家庭的学生,在无人看管情况下,多数选择在校外托管服务培训机构安排午休。据初步统计,仅市桥中心区域就有小学31家,就读小学生约26000人。据估算,其中双职工家庭且中午无人照顾的小学生约有9000人。由于午休托管培训的服务需求巨大,且开办条件极低,校外托管服务培训机构迅速在校园周边大规模出现,在解决学生午休问题的同时,由于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如不及时规范整治,极可能发生重大人身及财产伤亡的事故。具体如下:

该类机构多由私人开办,通过租赁校园周边简易商铺、陈旧居民楼,经过简单装修及配置基本床上用品,即为学生提供住宿、用餐服务。经调查发现,仅市桥地区,包括东环街、大龙街、桥南街、沙头街等区域的学校周边,就存在大小不一、数以百计的校外服务培训机构。在这些托管机构中,少则几十名学生用餐休息,多则过百人。

在托管机构的狭窄空间内,学生住宿、生活与厨房、仓储、经营活动混合设置,且住宿与其他区域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成为典型的“三合一”场所。在这样的场所中,聚集大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小学生,加之经营者安全意识相当薄弱,一旦发生险情,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该类校外托管服务机构一般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一)基本属于学生住宿、生活、学习与机构经营混合设置的“三合一”场所;

(二)普遍使用大功率电饭锅煮食,个别机构甚至使用明火煮食;

(三)普遍加建钢结构夹层为学生提供午休场所,且通常仅配置一条楼梯并兼做逃生通道,窗户密封且装防盗网;

(四)灭火器和应急灯配置不足,安全门多数锁死;

(五)多数机构未到相关部门备案,未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书、卫生部门许可等已开始营业。

 

办  法:

(一)提请教育、工商、消防、安监、卫生、食监、综合执法、文化、镇(街)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即组织开展番禺区“校外托管服务培训机构”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全面深入排查,大力整治消防、卫生及经营等不符合开办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该类培训机构,对整改后仍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校外托管培训机构进行清理和取缔,确保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建议相关部门立即着手规范校外服务培训机构开办资质条件,进一步明确托管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做到准入门槛清晰、经营管理规范,并设立业务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加强对该类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使校外托管培训机构能科学有序经营,确保学生课外身心健康,切实起到为学校、为家长排忧解难的作用。

问题答复:

李仲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服务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及时会同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食药局等会办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我区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及监管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由于中小学校全面取消课后托管,加上成人与学生作息不同步,导致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大量涌现。这些托管机构主要提供寄餐、寄宿、课外作业课程辅导等服务,客观上解决了一些家长和学生的实际困难,适应了部分社会需求。

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中小学生,它兼有教育性与社会服务性的双重性质,涉及到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管理,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校外托管机构的属性、办理证照条件和程序,以及各部门的监管职责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目前校外托管机构存在登记、监管难的问题。2014年3月,市政府曾指定市教育局牵头研究制定学生托管机构的管理办法,但目前办法迟迟未出台。

二、对周边城市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考察研究

近几年来,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有关校外托管机构的提案都由区教育局牵头办理,区教育局向我局反映曾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到中山、深圳等地考察调研课后托管服务监管工作,并向政府进行了专题报告。深圳市2008年制定实施了《深圳市校外行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中山市2009年制定实施了《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09〕64号),两市的监管办法对托管机构的性质、开办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两市都是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校外托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牵头管理,民政部门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教育、民政、卫生、食药、公安、交通等部门依各自职责进行相应监管。

根据区政府的工作安排,今年由我局牵头办理有关校外托管机构的提案。我局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分管副局长亲自担任组长,局内的注册科、企管科、法规科、办公室及有代表性的工商所领导为成员,共同研究制定提案的办理意见。7月底至8月初,在我局的积极协调下,区商改办再次组织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局等部门到中山市、深圳市考察调研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进展情况,寻找合适的监管经验。

三、规范我区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发展的对策

(一)出台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经过我局认真研究和对深圳、中山的实地考察,我们认为中山、深圳两地的校外托管机构能健康有序发展,得益于在市级层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了规范化管理。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台“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对托管机构的性质、开办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托管行业的登记、监管。鉴于目前广州市一级层面管理办法的缺失,我区可先试先行,主动作为,由区政府负责牵头,召集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卫生计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区一级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牵头部门、审批部门、审批环节和程序、区属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学生在校外托管期间的登记、接送、饮食卫生、作业辅导、安全保卫等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开办场所、从业人员、业务范围的要求进行科学严谨的限定,同时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

(二)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治理

在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的前提下,本着“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由分管区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教育、民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消防、国土、建设、交通等部门及各镇街共同参与,成立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区属各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管;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专项治理,取缔无证校外托管机构等。联席会议办公室可设在区教育局,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每月一次专项检查,每季度一次大清查,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加强规范指导;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限期整改;对完全不符合申办条件或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此外,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如:区教育局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区民政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并与区教育局共同对申请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消防、国土、建设、交通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安全、场地权属、房屋安全、学生接送安全等监督管理;各镇街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三)丰富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形式

    中山、深圳两地都鼓励利用社区资源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拓宽服务渠道,满足群众需求。为此,我区将积极借鉴并创新,一方面由区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条件较好的社区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开展校外托管服务。如社区居委会可依托社区服务站,把社区退休的教师、医生、待业青年等组织起来开展校外托管服务,让退休老人发挥余热,为社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同时利用社区活动室、阅览室等资源,聘请社区服务志愿者参与管理服务,以此弥补民间经营性托管机构不足的问题,这样也可让学生更安全,让家长更放心。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校内托管的服务模式,通过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建立标准的食堂、午休室,成立专门管理队伍(生活老师)开展课后校内托管服务,经费可由政府购买服务或家长自付解决,亦可探索校内托管服务外包模式,寻求有资质的法人实体与学校合作开办校内托管服务。此外,我们还将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建设用地优惠、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各类校外托管机构,共同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促进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局将继续跟进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问题,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早日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对托管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学生健康成长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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