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02〕13号
为了进一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精简机构,减轻各项负担,促进我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区部分镇的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特通告如下:
一、撤销莲花山镇,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石楼镇。合并后,石楼镇总面积126.5平方公里,管辖沙北、沙南、江鸥、清流、南派、海心、裕丰、茭塘东、茭塘西、胜洲、大岭、岳溪、赤岗、赤山东、石一、石二、官桥、联围、群星、明星、东星、卫星共22个村民委员会和石楼、莲花山2个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变(石楼镇莲港大道45号)。
二、撤销潭洲镇,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大岗镇。合并后,大岗镇总面积58.16平方公里,管辖东流、客家、北流、龙古、鸭利、岭东、马前、上村、南村坊、东隆、中埠、维毓、放马、新围、南顺一、南顺二、新联一、新联二、大岗、增沙共20个村民委员会和大岗第一、大岗第二、大岗第三、潭洲4个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变(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
三、撤销新垦镇,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万顷沙镇。合并后,万顷沙镇总面积319.1平方公里,管辖沙尾一、沙尾二、同兴、年丰、新安、福安、民建、民兴、民立、红港、红湖、红洋、红江、红海、工程共15个村民委员会和万顷沙、新垦2个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变(万顷沙镇光明路49号)。
四、上述各镇定于2002年3月18日正式撤并。撤并后,原属莲花山镇、潭洲镇、新垦镇的行政管理权责分别转移到石楼镇、大岗镇、万顷沙镇,所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同时移交。
五、调整后各镇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等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