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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番禺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1999-06-17 08:34: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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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1999〕46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番禺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番禺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穗府[1998] 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干部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本市行政、事业单位。

(二)实施对象:实施单位中下列三类人员:

1、 1999年1月 1日(含本日,下同)之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在编人员。

2、 1998年12月 31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愿意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3、 1998年12月31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夫妇双方已按成本价购买房改房,但所购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的住房分配标准面积的人员,按照国发[1998] 23号文规定,实行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

三、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

(一)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主要用于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划转。

(二)本方案实施后,各实施单位对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以下称原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均按月按本人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住用单位的公有住房,必须以市场租金承租或以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三)夫妇双方只能选择实行一种住房分配政策。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职工与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购房的职工结婚,则从登记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发放时间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发放时间:

1、给每个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2、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

1999年1月 1日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新在编人员从工作时间满一年后起;其他人员从市房改办批准其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申请后的次月起。

(二)1999年度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各职级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职工、办事员:224元/人

股        级:262元/人

科        级:298元/人

处        级: 374元/人

局(厅)  级:486元/人

事业单位聘请的高级工程师(教授)享受所在单位副职的住房补贴标准,工程师(讲师)比高级工程师(教授)低一级的标准补贴。

(三)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五、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首先从单位的住房基金(售房款)及自有资金划转,不足部份,按原财政渠道解决。

(二)自收自支的市直属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从单位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各镇(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根据以上办法自行解决。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住房补贴由市房改办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金融业务。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工资之日起1O天内单位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享受货币分配人员,同时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享受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购、建住房时,可向单位、市房改办申请计提相当于本人工龄的住房补贴金额;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支付购、建房款。25年工龄以上的职工可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总额,用于支付购建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可向市房改办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

(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把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个人住房补贴专用帐号。

(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合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把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的个人住房补贴专用帐号;如未重新参加单位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十)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按相当于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七、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分配是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城镇住房制度重大改革,所要解决的是住房体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难度会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这项改革,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

(二)各级领导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和基本政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三)市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八、企业单位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 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市房改办《番禺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改购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补贴办法》

番禺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房改购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补贴办法

一、根据《番禺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二、1999年l月1日前在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已购买房改房但未达到本人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称“未达标”)的干部、职工,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住房补贴。

三、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

1、按照《关于住房标准面积及超标准面积售房计价问题的通知》(番房改字[1991]第 2号)第一条规定:各级干部、职工的住房标准面积为:

县(处)  级: 100㎡~130㎡

部、委、办级:  90㎡~120㎡

科   局   级:  85㎡~110㎡

股        级:  75㎡~100㎡

一般干部、职工:65㎡~ 90㎡

住房补贴标准按上限面积执行。

2、在职的“未达标”者以现任职务享受住房分配面积;已离退休的“未达标”者以离、退休前的职务享受住房分配面积。

四、补贴金额的计算办法

参照《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穗府[1998]2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补贴金额=商品房综合价X(职务分配标准面积-房改计价面积)X70%

房屋交易所提供的1998年市桥地区商品房综合价是每平方米2300元,镇(区)的商品房综合价由各镇(区)政府自行制定,报市房改办批准执行。

五、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

1、住房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定向用于购、建住房。

2、本办法实施后,“未达标”者要购、建住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可全取不足标准面积的补贴总额。不购、建住房的,由产权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把住房补贴金额存入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达到法定离、退体年龄,可一次性提取其名下

的全部补贴资金的本息。

3、已离、退休的“未达标”者的住房补贴金额,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现金补贴。

4、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及原财政渠道解决。

六、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办理住房补贴审批手续限至1999年12月底止,逾期不再办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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