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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4〕01010号)(广州市沙墟油品有限公司)(观察期)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11-21 15:06: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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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沙墟油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C4XQ9B03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332,334,336,338,340,

  342,344,346,348,350号

  法定代表人:吴日升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当事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332,334,336,338,340,342,344,346,348,350号建成一个成品油销售项目,设4台加油机(32支加油枪)、自动洗车线2条、自助车位4个(配有3台吸尘机)等,经营过程产生有机废气、噪声(吸尘机/空压机运行噪声)等污染物,有机废气配套油气回收系统,噪声未配套治理设施。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对其东、北边界进行噪声监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GZH24073700808020108),当事人东边界外1米、北边界外1米、东边界外敏感建筑3楼外1米噪声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 22337-2008)中2类区规定的排放限值,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检测报告(编号:GZH24073700808020108)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十四日(两周)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217号)

  联系电话:020-84822281

  邮政编码: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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