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领航服装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1-10 15: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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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州市领航服装有限公司在禁燃区使用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5〕1号 |
违法依据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穗府规〔2024〕2号)“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28日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开始使用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锅炉。项目现场共有3台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锅炉,其中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0.15t/h)2台(1台正在使用、1台闲置)、燃天然气锅炉1台(174 kW,闲置),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未配套高效除尘装置。该项目每月使用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约7吨,锅炉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
不予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领航服装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8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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