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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信息(亨氏(中国)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5-19 17:39: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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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亨氏(中国)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5〕15号

违法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5年0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5年02月20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综合废水排放口正向外排放,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综合废水排放口 (DW001)进行现场采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2025年03月0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5)第 NO 2500153号,显示:当事人综合废水排放口 (DW001)水污染物监测结果:氨氮为71.4mg/L,总氮为71.8mg/L ,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113737196773U001U)载明的排放限值。当事人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亨氏(中国)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5月19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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