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五丰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乐)
我局曾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单位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穗环(番)法罚〔2022〕22号)。
鉴于你单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经研究决定撤销穗环(番)法罚〔202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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