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登记——受理——审批——发证。
行政许可内容:
番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原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协议书(两人以上共同合办的,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行政许可收费:不收费
行政许可时限: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