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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穗番府征补告〔2025〕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3-26 13:18: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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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穗番府征补告〔202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广州市番禺区202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石碁镇SQ21G-02梦都美北侧地块一)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范围

  拟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土地位于石碁镇海涌路东侧地段(详见附件2)。

  实际收回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用途

  拟用于交通用地。

  三、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收回广州市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面积共0.8154公顷(12.231亩)。根据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拟收回土地现状为农用地0.7467公顷(11.2005亩),含耕地0.0636公顷(0.954亩);建设用地0.0687公顷(1.0305亩)。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建设用地需进行调整,调整后,拟收回土地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8154公顷(12.231亩),含耕地0.1323公顷(1.9845亩)。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收回国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

  (二)住宅补偿

  该地块不涉及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留用地安置。本次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安排留用地。

  (二)社会保障费用。广州市番禺区202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石碁镇SQ21G-02梦都美北侧地块一)涉及广州市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属下的国有土地不是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该项目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六、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收回土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支付,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的账户,再由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支付到土地权属单位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相关权利人名下的账户。

  七、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1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收回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收回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被收回

土地权属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1 日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更华;

联系电话:84856332)

  (三)异议反馈渠道。被收回国有农用地权属单位及其所涉及职工对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1日(不少于3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被收回土地权属单位及其职工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相关部门进行异议反馈,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八、联系方式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联系电话:34588020;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555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34624468;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

  (三)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84636180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长堤东路71号。


  附件:拟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红线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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