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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穗综番罚字〔2015〕F310号)

来源: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09 15:41: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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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

(穗综番罚字〔2015F310号)


何利武:

  (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金山谷花园观山街5102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411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番字〔2015F310),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自然人)姓名:何利武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0527********1936                                   

  住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金诚三街*****房 

本单位2015101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开始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金山谷花园观山街5102号原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现场改建、扩建至一幢地上五层建筑物,基底面积为704.7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4.32平方米,尚未完工。2016411日,该房屋一至三层局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019649号〕,经测量对比核实,改建、扩建后的现状建筑物超出《不动产权证书》而造成增加建筑面积共1012.24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1、首层:在原房产证地下室基础上扩建,其中扩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481.46平方米;扩建架空层,增加建筑面积51.96平方米。                                     

  2、二层:在原房产证首层基础上改建、扩建,其中将中空部位改建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4.4平方米;扩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149.63平方米。                               

  3、三层:在原房产证二层基础上改建、扩建,其中扩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89.47平方米;将阳台改建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1.22平方米;将中空部位改建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4.4平方米。                             

  4、四层:在原房产证三层基础上改建、扩建,其中扩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96.74平方米;将阳台改建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5.33平方米;扩建门廊,增加建筑面积11.74平方米;扩建阳台,增加建筑面积12.19平方米;将中空部位改建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4.4平方米。                                 

  5、五层:本层扩建住宅和阳台,增加建筑面积81.89平方米。

    6、天面层:扩建梯屋机房,增加建筑面积17.41平方米。            

  上述建筑物中改建、扩建涉及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已构成违法建设,且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经专家论证,其中可以拆除的违法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84.11平方米(首层58.08平方米、二层8.91平方米、三层8.91平方米、四层8.91平方米、五层81.89平方米、天面层17.41平方米);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总建筑面积为828.13平方米(首层475.34平方米、二层145.12平方米、三层86.18平方米、四层121.49平方米),建设工程单方造价为1764.46/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1461202.25元,市场评估价为22856388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金山谷观山街5102号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可行性专家组论证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202110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1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其中可以拆除的违法建设(总建筑面积184.11平方米),限期拆除;2.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总建筑面积828.13平方米),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伍万陆仟叁佰捌拾捌元整¥22856388.00,并按建设工程造价7%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贰佰捌拾肆元整¥102284.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自行拆除可以拆除的违法建设2.到指定银行或扫描款书上二维码办理缴交手续(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3403室,电话:020-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番禺区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9日          

(本文书附违法建设图纸6张。

附件1:平面图.pdf

附件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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