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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穗综番公字〔2021〕0009号

来源: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10 16:59: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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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湛:

        你(单位)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43号建设一幢地上五层建筑物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番处字〔2013〕I086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孔庆湛于2013年初拆除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43号原房屋(粤房字第1070142号《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为番禺县钟村镇诜敦村后德园)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新兴建一幢五层建筑物,基底面积为130.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08.41平方米,于2014年6月建成并作住宅使用,已构成违法建设。上述违法建设北侧、西侧以及东侧未按0.6米要求(以用地边界为基准)退缩的建筑部分(包括二至五层及梯间的外飘部分)以及超出三层加梯间的建筑部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建筑面积为336.56平方米;其余部分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建筑面积271.85平方米,建设工程单方造价为1737元,建设工程造价为472203.4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7%罚款33054元;2.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部分限期拆除。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自行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部分。

        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2021)0009号处罚决定送达公告附件.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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