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利武: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金山谷花园观山街5栋102号进行改建、扩建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8月5日作出《告知书》(穗综番告字〔2015〕F310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何利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开始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金山谷花园观山街5栋102号原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现场改建、扩建至一幢地上五层建筑物,基底面积为704.7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4.32平方米,尚未完工。2016年4月11日,该房屋一至三层局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019649号〕,经测量对比核实,改建、扩建后的现状建筑物超出《不动产权证书》而造成增加建筑面积共1012.24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1、首层:在原房产证地下室基础上扩建,其中扩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481.46平方米;扩建架空层,增加建筑面积51.96平方米。
2、二层:在原房产证首层基础上改建、扩建,其中将中空部位改建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4.4平方米;扩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149.63平方米。
3、三层:在原房产证二层基础上改建、扩建,其中扩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89.47平方米;将阳台改建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1.22平方米;将中空部位改建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4.4平方米。
4、四层:在原房产证三层基础上改建、扩建,其中扩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96.74平方米;将阳台改建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5.33平方米;扩建门廊,增加建筑面积11.74平方米;扩建阳台,增加建筑面积12.19平方米;将中空部位改建为住宅,增加建筑面积4.4平方米。
5、五层:本层扩建住宅和阳台,增加建筑面积81.89平方米。
6、天面层:扩建梯屋机房,增加建筑面积17.41平方米。
上述建筑物中改建、扩建涉及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已构成违法建设,且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经专家论证,其中可以拆除的违法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84.11平方米(首层58.08平方米、二层8.91平方米、三层8.91平方米、四层8.91平方米、五层81.89平方米、天面层17.41平方米);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总建筑面积为828.13平方米(首层475.34平方米、二层142.12平方米、三层86.18平方米、四层121.49平方米),建设工程单方造价为1764.46元/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1461202.25元,市场评估价为2285638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其中可以拆除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2.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没收违法收入22856388元,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7%罚款。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附件: 违法建设图纸
2021年8月26日
(本文书附违法建设图纸6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