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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番禺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9-01 09:48: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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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敏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的建议》(第10号)建议收悉。我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7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615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文件

20202月,民政部6部门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省民政厅7部门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20139号),要求推动减证便民,持续为基层减负。省民政厅还印发《关于印发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2180号),要求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

市民政局7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广州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穗民2021228),明确提出7项广州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44项广州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从国家到市的文件均列出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市的两份清单已包含了国家和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二、关于更换房产证需社区出具证明的问题

更换房产证时需社区出具的“同一地址证明”已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属于《广州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21项。

综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的会办意见,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九十七条第3点“经登记的房地产,因……地址……等现状发生变化的,要求提交地址变更证明(属门牌地址变更的,需对照说明新旧地址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印章或户口专用章等)等收件材料”,市民办理地址变更登记业务时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加盖派出所行政印章或户口专用章的门牌地址变更证明等资料。但因公安部门和镇(街)调整职能,对市民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造成一定影响。原有职能出现真空,应由牵头部门研究制定新的规范填补真空,保证市民正常办理业务。经我局分析,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广州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仍要求村和社区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按照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9121),我区已建设“番禺区新旧路名对照数据库”,门牌号码不变的,在数据库中表述为“经公安部门确认,路名变更后公安部门编列的门牌号码不变”;门牌号码改变的,则在数据库中表述为“路名变更后,公安部门编列的门牌号码已变更,由公安部门重新编列后,为群众出具变更证明”。目前,“番禺区新旧路名对照数据库查询系统”已上线运行,通过政务网共享数据,实现各职能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及查询,解决部分道路(街巷)更名后为企业群众办事换证带来不便的问题

三、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建议

目前,市民政局正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市民政局会按照相关程序对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坚持边治理边总结边巩固,形成长效机制。按照区司法局的会办意见,因区一级没有立法权,不能设定证明事项,出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已超出我区职能范围,应执行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制定证明事项清单。

我局已将《关于印发广州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广州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穗民2021228)转发到区属职能部门,要求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和社区减负。我局鼓励当事人、居民群众、社区工作者等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情况,及时收集相关反馈信息。同时,对涉及市级层面的,我局将及时向市民政局反映,协调处理。此外,我局还将联合区职能部门在优化出具证明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服务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办理模式上进行研究。

感谢您对我基层社区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的建议(石楼:欧敏儿).doc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20227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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