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交管〔2019〕177号
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运函〔2019〕2379号)要求,为推进我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
从即日起,区内新开业及原许可到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到区交通管理总站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原许可仍在有效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在原许可有效期到期后,及时到区交通管理总站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备案。各交管所、维修科和市维协番禺联络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确保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等有关各方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切实推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有效实施。
二、备案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备案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电子证照》核查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平面和工艺布置图(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场地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复印件;
4.技术人员汇总表(含技术人员姓名、性别、岗位工种、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等内容)、各岗位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备注:技术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检员:高中以上学历;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评估员:初中以上学历。)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备数量、生产厂家、设备彩色图片)、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6.维修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汇编(包括质量管理、维修质量保证期、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危险废物管理、服务承诺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7.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或协议。
(二)办理流程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就近选择向区交通管理总站政务服务窗口(附件1)提交备案材料;
2.区交通管理总站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材料能当场更正或者补充的,允许备案人当场更正或补充,备案材料不能当场更正补充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先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待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完善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后,使用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审查,并编号归档。
4.对已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区交通管理总站将定期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单,不发放备案证明或回执。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出申请,可提供已备案编号归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给申请人。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宣贯工作
贯彻实施《规定》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激发机动车维修市场活力,加快政府监管方式转变、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为民服务水平。
(二)切实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水平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牢固树立优质服务、质量为先的经营理念,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公开相关作业规范、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维修科和各交管所要摸查掌握辖区内维修企业实际情况,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等业务标准要求。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联合交通综合执法科进行查处,依法依规给予通报、责令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确保我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告。
附件:1.区交通管理总站政务服务窗口一览表
2.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交通管理总站
2019年9月29日
附件2: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