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穗番府征前公〔2023〕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番禺区桥南净水厂工程项目草河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详见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作为番禺区桥南净水厂工程项目征地返还给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留用地。
三、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9094公顷(13.6410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2022年)为农用地0.1195公顷(1.7925亩),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7899公顷(11.8485亩)。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0.7899公顷建设用地需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征收土地报批地类全部为农用地,不含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选址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本村范围内的留用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本次拟征收土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二)农村农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农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各被征收人代表在公布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 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 号)评估确定。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留用地安置。本次拟征收土地为选址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本村范围内的留用地,该村集体经济组长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因此,本次征收不再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安置。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属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留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第二条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七、补偿款支付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支付,由镇街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或者由镇街直接支付给农户。
八、公告期限
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月3日。
九、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月3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十、联系方式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电话:34588020;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555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系电话:34624468;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
3.番禺区桥南净水厂工程项目草河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拟征地红线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