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20]3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番禺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番禺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四)定期退出,滚动安排。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五)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专项资金分配、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结果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和清理
第四条设立条件。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区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对照分管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第五条绩效评估。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等进行研究论证,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属于国家、省、市政策要求和区委、区政府重大部署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研究论证。
第六条设立申请。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专项资金设立条件,确需新设专项资金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附件1),编制专项资金用途清单(附件2),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七条设立审批。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作主汇报并实施后续相关工作。
第八条制定管理办法。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应出台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已设立的专项资金调整绩效目标、用途范围等事项的,应及时修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清理机制。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提出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一)延续。对于到期确需延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1年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分别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并按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办理。
(二)调整。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使用规模太小且效益低下、使用性质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整合归并或改变用途,并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三)撤销。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的专项资金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区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并做好经批准撤销的专项资金的后续保障衔接工作:
1.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审批依据已作调整,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
2.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结余,或使用绩效评价等级为差,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库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入库。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一年一定”的原则,对项目储备不足、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或不具备支出条件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细化。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库管理要求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入库时细化方向,原则上要求在预算编制时细化至用款单位和明细内容。对于当年6月30日前仍未细化到用款单位和明细内容的部门预算资金,予以回收统筹。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将具体项目细化编入预算,逐步减少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再次分配。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相关信息,特别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申请单位从严把关,并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申请单位应按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
(三)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四)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五)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六)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预算监督。区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和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监督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操作规程,形成相互制约、监督的制衡机制。
(一)预算执行阶段,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专项资金的调剂、回收办理流程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执行。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区财政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二)预算年度终了,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按照《广州市番禺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支出评价管理要求进行全面自评、部分复核和重点评价。
(三)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区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四章平台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平台。区财政部门建立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统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申报受理。除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项目外,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对申请程序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同时提供办理进度实时查询、结果公示、投诉、评价反馈等服务。(请信息组对红字部分提出可行性意见)对未通过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申报项目查重工作,防止多头申报。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同时区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要素标准化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用途清单。
(二)各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的分配、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吿、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其中,绩效评价公开事项可参考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绩效评价报告。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职责分工
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区本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报批、清理,制定归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对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清单、绩效目标,制订明细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或审批;制定下达任务清单,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分配下达镇(街)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确保公开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对保留区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二十条镇(街)承担区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区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将区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镇(街)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或转下达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区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区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区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建设与维护管理平台,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与及时优化,保障专项资金接受社会监督、透明运作的技术需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