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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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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教育规章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上级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和实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管理和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督预算外收支情况;统筹本区教育系统的基建工作;指导学校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依法审查所辖单位教育经费运用情况。

  (四)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社区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规划本区学校布局,按教育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教育机构的开办、管理、撤销、合并及专业设置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五)按照上级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教育的职责进行督导;对各镇(街)的教育工作和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估。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干部、教师进行管理;对区属和镇(街)辖区内科级及以下公办学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考察、任免;统筹规划教育行政干部的配备和师资队伍的建设;负责培训、调配干部和教师;组织教师的职称评定和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核工作;负责教职工工资统发的审核工作。

  (七)根据有关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按权限制定本区和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并按规定组织本区的普通高考、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人招生考试和自学考试。

  (八)指导本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国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以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

  (九)规划、指导和协调本区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和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及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指导管理本区教育系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工作。

  (十)负责局属单位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局党委所属党支部的党建工作。

  (十一)领导区教育系统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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