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疑似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金山大道北侧辅道(坑头村及南村村交界处)空地
2024 年 10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场所现场没有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部分疑似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填埋到现场坭地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 10 月 23 日现场对废液、被倾倒或填埋的固体废弃物进行采样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作出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予以查封及扣押,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自2024 年 10 月 23 日起至2024 年 11 月 21 日止。在此期间,对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需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且期间已明确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的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原场地内查封;
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广州环海绿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仓内。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
联系电话:18680490520
邮政编码: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