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蔡维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第34号)建议收悉。我局积极组织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并与您在6月6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等城市均明确禁止或不鼓励发展该业态,广州市政府也明确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
针对前期部分经营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放经营未登记上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我区根据市统一部署,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开展联合整治。一是区公安分局持续严查共享电动自行车逆行、冲红灯、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2023年以来共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303宗。同时,加强共享电动自行乱象和日常整治的材料收集,协调区融媒体等部门通过“两微一平台”“七进”等宣传途径,多维度宣传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二是区交通运输局联合各有关部门多次约谈企业,督促经营企业主动回收路面车辆。三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巡检队伍在日常市容督导巡查中,对共享电动车乱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记录位置,及时通知镇(街)进行清理整治。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市相关指导意见和整治工作专项部署,积极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持续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感谢您对我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