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韩秀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清理住宅小区僵尸摩托车工作指引的建议》(第5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公安分局(区公安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会办单位研究办理,并与您在4月10日、5月23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区公安分局(区公安交警大队)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僵尸摩托车”的认定标准
2015年6月16日,我区出台《“僵尸车”处置操作指引》,明确“僵尸车”是指长期弃置或无主的机动车辆。因该文件已过五年的公文有效期,不能继续作为行政部门的执法指导。目前我区统一按照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台的《关于规范现场处理“僵尸车”的通知》要求对我区“僵尸车”进行处理。
二、关于“僵尸摩托车”处理的工作流程
2022年9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发《关于规范现场处理“僵尸车”的通知》,其中的执法指引明确:一是对“僵尸车”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处理。二是对于报警、求助,要求处理在非道路范围(包括居民小区、单位停车场以及其他内部场所)长期停放的机动车,经调查机动车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不具有法律规定适用扣留或者拖移等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已逾追究时效的,告知报警人、求助人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住宅小区“僵尸摩托车”基本符合非道路范围长期停放情形,若经调查相关摩托车有涉及道路上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会依法进行执法;对于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已逾追究时效的,由属地镇(街)指导相关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按照民事法律途径解决。物业公司负有对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开展有效管理的职责,对于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的“僵尸车”,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告知,期满无人认领或拒不认领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无主物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建立各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2017年以来,我区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构建起属地镇(街)抓小区社会管理、住建部门抓行业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抓专项管理的工作格局。2022年4月,我区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专题研讨住宅小区“僵尸车”处理问题。根据会议要求,我局印发《关于住宅小区“僵尸车”处置工作的通知》,指导各镇(街)、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有物业管理小区由物业公司进行处理,无物业管理小区由居委会进行处理,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实施。为发挥业主自治管理作用,我区正大力推动住宅小区业主组织建设工作,目前全区有效期内的业主组织合计265个(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217个、业主委员会48个)。
感谢您对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