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我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核发工作,根据《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番府〔2013〕175号)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核发范围
(一)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需要核发《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除穗府办〔2012〕1号文第二条规定必须依法予以取缔的情形外):
1.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和城区外道路沿线物业。
2.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和城区外道路沿线物业。
3.集体土地上的物业。
(二)临时经营场所用地应在现状为建设用地上开展,不能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利用农用地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村个人宅基地房屋用作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由村委会出具场地证明办理有关证照,无需核发《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对于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范围后报区查无办备案,再纳入《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核发范围。
(三)在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从事经营的,无需核发《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经批准的园区管理机构出具场地证明办理有关证照。
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核发
区政府负责并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穗府办〔2012〕1号文第四条所列场所出具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申请人在备齐申请材料后,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详见附件1)。
(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核发流程。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所属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发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发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并书面说明理由。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对于符合穗府办〔2012〕1号文规定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对于不符合穗府办〔2012〕1号文规定的,不予核发《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核发流程图详见附件4)。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经营场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详见附件5)。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按统一标准印制(详见附件6),主要包括: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场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3年,自发出之日起计算。
2.临时经营场所证明使用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续期。
已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穗府办〔2012〕1号文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变更手续。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核发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详见附件7)。
(二)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根据不同性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
(四)经营场所的相关产权证明,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1.使用由市、区政府审批或投资建设,但未完善用地、产权手续的物业从事经营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2.使用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1)使用房产证未标注使用性质但能证明为非住宅性质,或者房产证标注为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经营的,提交房产证。
(2)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经营的,除穗府办〔2012〕1号文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的情形外,经营者须提交该房屋所有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同意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之内的其他业主,“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是指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且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3)使用除临街一楼以外的住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是指不损害环境,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采光,不产生污水、噪音、废气、占道等情况,不会对周边居民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的经营活动。
申请人需要向利害关系人征询意见的,有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提供协助,并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提交有关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征求意见可通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和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签署同意书或张贴公示形式(详见附件8),张贴公示的应在公示前将公示内容及公示地点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公示期限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决定,但最长不超过15天。
3.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经营的,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1)依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修正),需要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2)使用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须提交该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
(3)使用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提供村委会或镇国土所的有关证明文件;村委会已撤销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村委会改由经济联合社管理的,由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文件。
(五)经营场所属租赁(借用)关系的,提交房屋出租人与房屋使用人自行签订的租赁(借用)合同。自行签订的租赁(借用)合同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房屋使用人处应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全体股东(投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由本企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属于转租性质的,应出具原出租单位的同意转租证明;属于共有关系的,应由共有人出具同意使用的证明;房屋属于自用性质的,无需提交租赁(借用)合同。
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续期、变更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参考上述(一)至(五)项。除应当提交《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外,其余在办理原《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已经提交的材料,办理续期、变更手续时,无需重复提交。
四、加强对临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核发管理及后续监管,对《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的业户,及时通知其办理续期手续。区查无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无需参照临时经营场所有效期核定营业执照期限,也无需在住所或经营场所后标注“(临时经营场所有效期至××年××月××日)”字样,但在业户办理变更登记和变动申报备案时,需核查其《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是否届满。若有效期届满,则需告知业户先到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续期手续。
(三)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应将涉嫌土地违法建设的情况函告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该场所属于立即清拆对象的,不予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对暂未被列为清拆对象的,应为其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质监、卫生、安监、工商、文化、经贸、交通、农业、水务、流管等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加强对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罚信息及时反馈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因房屋安全、产权、城市规划、违法建设等原因未能取得《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无照生产经营场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取缔。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六)区纪委监察机关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察、通报,对滥用职权违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违规搭车审批、收费的,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站式”审批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政务办进一步完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审批《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必须使用该系统。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关信息通过“一站式”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发送至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质监、卫生、安监、工商、文化、经贸、交通、农业、水务、流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实现基础信息共享。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村个人宅基地证明以及经批准的工业园、科技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证明,逐步纳入区政务办“一站式”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应当对村委会、工业园、科技园区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管。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