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6〕84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品牌奖励实施
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番禺区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番禺区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品牌强区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品牌体系,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发办〔2016〕4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番发〔2007〕1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包括: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商标品牌包括: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产品品牌是广东省名牌产品。
本办法所指的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广东名牌产品(工业类)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和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及奖牌的产品;和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和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广东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本办法所指的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由广州市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 品牌培育要体现“分布广泛、逐级推高、层次合理”的发展原则,符合我区经济结构特点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广州市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为具有先进技术、优质管理和市场认可度高的新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省级或国家级品牌建设重点培育以下行业、产品: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市场占有率较高,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
(三)有利于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
第四条 区品牌奖励所需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统筹、实施。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以外的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支持品牌单位的品牌管理工作,指导品牌单位充分发挥品牌作用,支持品牌单位做好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 奖励额度和限制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获得品牌的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品牌荣誉的。不正当手段包括: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行贿评审(评定)单位或评审员等。
(二)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在发放奖励之前已撤离我区区域的。
(三)获得商标品牌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奖励之前已转让给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注册商标处于变更、移转等状态的。
(四)曾经获得区财政奖励的相同注册商标延续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曾经获得区财政奖励的相同注册商标延续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
(五)曾经获得过区财政奖励的相同产品复评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
(六)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处于行政诉讼期间的。
(七)单位因重组或合拼等原因,在申报奖励资料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品牌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八)其他影响品牌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或设立),依法纳税的。
(二)2016年1月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的。
(三)近3年在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番禺区品牌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四条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以外的品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核。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品牌奖励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7月31日,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填报资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对放弃奖励的单位做好备案记录。
在当年8月1日后获得品牌称号的,在下一年度申报。
第十六条 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要求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资料,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足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当年8月前,区农业局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汇总到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对应品牌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完成申请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整理好的申请资料报备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五章 奖励公示与发放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区市场监管局对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奖励项目、奖励资金在《番禺日报》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区农业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和群众异议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当年9月将年度奖励的申请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于10月实行集中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条 经检查发现品牌荣誉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区农业局或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发证单位撤销其获得的品牌荣誉,并向社会公布其行为,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品牌建设及奖励资金发放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上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法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