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8〕173号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防火区范围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四、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区森林防火部门可以在森林防火区内设立临时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六、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12119报警电话。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