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械增长人口入户审批(核准)(共4个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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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1.《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第六点; 2.《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穗府〔2014〕10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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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辖区户政办证中心或户管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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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2月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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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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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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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45 工作日;承诺时限:45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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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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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辖区户政办证中心或户管派出所业务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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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82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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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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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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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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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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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入户申请审批表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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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申请报告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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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收养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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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用 |
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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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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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用 |
居民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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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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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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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 |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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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迁入家庭户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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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迁入家庭户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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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迁入家庭户 |
房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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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迁入集体户 |
集体户首页 原件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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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靠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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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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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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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入户申请审批表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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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申请报告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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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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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通用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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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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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通用 |
合法住所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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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随军家属 |
随军报告表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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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迁入家庭户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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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迁入家庭户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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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迁入家庭户 |
房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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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迁入集体户 |
集体户首页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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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靠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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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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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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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入户申请审批表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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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申请报告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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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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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通用 |
合法住所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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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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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通用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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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 |
原本市户籍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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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国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
申请人所有子女的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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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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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
离休干部荣誉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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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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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迁入家庭户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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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迁入家庭户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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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迁入家庭户 |
房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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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迁入集体户 |
集体户首页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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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靠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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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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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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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入户申请审批表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
||||||
2 |
通用 |
申请报告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第五篇 |
|
||||||
3 |
通用 |
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
||||||
4 |
通用 |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
||||||
5 |
通用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
||||||
6 |
通用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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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通用 |
合法住所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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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人为16周岁以上19周岁以下的 |
在校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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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人为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
未就业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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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随军家属 |
随军报告表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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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 |
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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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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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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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迁入家庭户 |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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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迁入家庭户 |
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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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迁入家庭户 |
房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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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迁入集体户 |
集体户首页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 〕1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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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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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投靠入户。配偶具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对违法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13年8月1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颁布实施前的,且已按政策接受处理满5年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违反计生育行为发生在2013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违法生育者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2、小孩投靠父母入户。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违反计生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违法生育的子女,属2013年8月1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颁布实施前出生的,其父母亲已按政策接受处理的,可申请随父母来市入户;属2013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出生的,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3、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子女具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原本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 《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穗府〔2014〕10号);《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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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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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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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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