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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关于公开儿童福利机构2024年度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及收养程序的公告

来源:番禺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23 14:27: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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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弃婴(童)送养工作,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3〕3号)有关要求,现将广州市番禺区儿童福利机构近期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及相关事项公开如下:

  一、可送养未成年人

  (一)【儿童编号:PY-2024001】

  姓名:**兰

  出生年月:2007年5月

  性别:女

  来源: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童)

  已知病史和缺陷:远视(左眼275度,散光75度,右眼475度,散光175度,已佩戴眼镜)

  性格表现:性格直爽,喜欢各种体育运动,擅长篮球、羽毛球、非洲鼓等,多次参加校内比赛,获得多项荣誉、奖项,在院内也经常参与重要节日的表演。

  语言能力:普通话,粤语,不善于主动与人交流

  受教育情况:目前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  

  对收养人的期望:希望被广州市内的家庭收养,希望父母思想开放,包容性强,能尊重我的想法。

  (二)【儿童编号:PY-2024002】

  姓名:**宇

  出生年月:2015年11月

  性别:男

  来源: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童)

  已知病史和缺陷:乙肝病毒携带者

  性格表现:性格开朗、活泼好动

  语言能力:普通话,粤语,语言组织能力强,善于表达

  受教育情况:目前就读于小学二年级

  对收养人的期望:希望被广州市内的双亲家庭收养,想要有爱我的爸爸妈妈,能完全接受我的缺点,对我好一点。

  (三)【儿童编号:PY-2024003】

  姓名:**琪

  出生年月:2011年12月

  性别:女

  来源: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童)

  已知病史和缺陷:弱视(视力:左550度,散光400度;右400度,散光350度,已佩戴眼镜)

  性格表现:性格开朗、活泼可爱,喜欢体育运动,擅长篮球,足球,跑步,跳绳等。

  语言能力:普通话、粤语,能主动跟人打招呼

  受教育情况:目前就读小学六年级

  对收养人的期望:希望被广州市内有子女且与祖辈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收养,希望家庭能够接受我的缺点,也希望对我好点。

  二、收养条件

  申请收养上述可送养未成年人的国内公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七)符合可送养未成年人对收养人的期望。

  三、收养程序

  本次公开送养按照接收收养意愿、择优挑选收养意愿人、双方匹配、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融合、出具收养评估报告、公告收养评估情况、收养登记等程序进行。

  (一)接收收养意愿

  1.接收收养意愿时间:2024年5月6日上午9:00时至2024年5月16日下午18:00。符合条件的收养意愿人须于2024年5月16日下午18:00前将填写好的《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弃婴(童)意愿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送至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福利院政务邮箱pyqshfly@gz.gov.cn或邮寄纸质版到指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坑口路110号,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福利院儿童部 020-84872672 梁小姐)提出收养意愿。逾期不接受收养意愿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1)《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弃婴(童)意愿表》(附件1);(2)收养意愿人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提供师(旅)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及军人证件);(3)收养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无需提供);(4)符合收养条件及收养能力的佐证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收养申请人就业情况(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保凭证)、收入证明(单位证明或存款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近六个月内的体检报告(除常规基础体检外,还需包含病毒性肝炎、艾滋病、肺结核、淋病、梅毒等传染病筛查及二甲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项目)等。本公告所要求的证明、报告等材料的出具日期须在近六个月内。

  3.资格初审及初评。我区儿童福利机构将对收养意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广州市国内收养意愿评分表》(附件2)进行打分排序,做好台账登记,并将初审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二)择优挑选收养意愿人

  对符合收养人基本条件和可送养未成年人期望的收养意愿人按评分由高到低排序,以1:3的比例挑选出本次入选匹配的收养意愿人,依次安排与儿童见面匹配。如比例未达到1:3,则按实际符合条件的收养意愿人数直接进入匹配环节。如公开期满仍无收养意愿人提出申请,可多次反复公开。

  如收养意愿人出现末位同分,则由我区儿童福利机构组织专门小组,就同分意愿人进行二次评分。

  (三)双方匹配及确认同意评估

  儿童福利机构错峰安排收养意愿人与可送养未成年人见面匹配,匹配地点在儿童福利机构指定接待室。匹配过程中安排收养评估人员参加,或安排其他专业人员将会面情况提供给评估方参考。见面后,收养意愿人与8周岁以上可送养未成年人均表示同意的,收养意愿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参加待送养未成年人家庭匹配和收养评估申请书》(附件3),视为确认同意收养评估,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若最终可送养未成年人与确认同意评估的收养申请人比例未达到1:3的,按实际人数开展评估,不再补增申请人。若无收养意愿人确认同意评估的,可继续从未进入匹配的收养意愿人中按评分排序以1:3比例重新安排匹配,如仍无符合条件的收养意愿人或所有符合条件的收养意愿人均匹配失败的,本次送养终止。

  (四)收养能力评估

  1.儿童福利机构将收养意愿人提交的《参加待送养未成年人家庭匹配和收养评估申请书》、收养意愿申请材料及拟送养儿童材料汇总提交至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经初步审查符合收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由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4),并同时书面通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向第三方评估机构移交收养意愿申请材料。

  2.收养申请人按要求于7个工作日内向《收养评估通知书》中指定的收养评估机构提供所需查验材料(如此前提交的收养意愿申请材料仍在有效期且符合收养评估要求的,可不重复提交),并填报《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等文书。收养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并按实际人数开展评估,不再补增申请人。

  3.收养评估机构在收齐查验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人员完成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对材料进行查验,采取指标客观评分,填写《收养能力评分表》(附件5),提出收养能力评估是否合格的意见,并将评分结果同时反馈给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及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4.《收养能力评分表》评分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期间家庭状况有重大变故的,需重新评估。家庭状况稳定的,由收养申请人重新确认同意后,评估方重新出具《收养能力评分表》。同一户家庭,一年内只能重新确认一次。

  (五)收养融合

  收养能力评估分值最高的收养申请人可进入收养融合。

  儿童福利机构收到评分结果后,通知收养申请人、8周岁以上可送养未成年人确认其融合意愿,收养申请人或8周岁以上可送养未成年人拒绝融合的,可从本次匹配成功的其他收养申请人中依分值高低次序进行替补。

  确定融合家庭后,儿童福利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收养融合事宜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儿童福利机构通知收养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儿童福利机构办理收养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生活照料协议》,并将儿童带离机构进入家庭生活。

  融合期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融合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融合情况评估,融合期满后形成《融合情况调查报告》。在融合情况评估阶段,对于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征得其同意;对于未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应根据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并尊重其意见。

  融合不成功的,区民政局可根据收养能力评估的评分分值顺序安排同组内其他收养申请人与拟送养儿童进行融合。

  (五)出具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在融合情况调查结束且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根据收养能力评估情况、融合调查情况制定《收养评估报告》,提交给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作为办理收养登记或安排替补融合的参考依据,同时将报告副本反馈给收养申请人及儿童福利机构。对收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为认可评估结论。

  (六)公告收养评估情况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总分和排序、融合情况进行公示。

  (七)收养登记

  儿童福利机构将拟送养儿童的材料提交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审核,由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通知收养申请人带领儿童一同到场(广州市番禺区禺山大道104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提交登记所需材料。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对收养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寻找弃婴(童)生父母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若无亲属认领,则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此前收养登记机关已办理过寻找弃婴(童)生父母公告且无亲属认领的,本次登记不需重复进行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出具收养登记证,通知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做好系统减员,配合收养家庭准备被收养儿童改名、迁户材料,并通知收养人前来领取。

  四、注意事项

  (一)儿童送养工作不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与任何捐赠行为挂钩。如收养申请人发现收养登记机关、第三方收养评估机构及儿童福利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收取费用、要求捐赠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可向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纪律检查部门(电话:020-84693442)进行举报。

  (二)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收养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无义务告知被评估人评估细节、项目评分。

  (四)收养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但收养登记尚未办结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收养登记;已办结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五)收养申请人在融合期间存在不履行临时抚育照料义务、疏于照看、忽视、胁迫、拐卖、凌辱、歧视、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利于被收养人情形,或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将结束融合,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工作人员或收养申请人因弄虚作假影响收养评估及登记工作的,或者因违规操作、敲诈勒索、隐瞒实情等行为严重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公平的,或者有泄露信息和个人隐私行为的,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咨询方式

  (一)番禺区民政局。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04号,咨询电话:020-39213183,交通指引:番3路、番6路、番9路、番9路碧桂东苑长线、番15路、番30路、番68路线,至民政局(合盛市场)站。

  (二)番禺区社会福利院。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坑口路110号,咨询电话:020-84872672,交通指引:番21路、番22B线,至颐养院(番禺)站。

  本公告由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附件:1.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弃婴(童)意愿表.docx

             2.广州市国内收养意愿评分表.docx

             3.参加待送养未成年人家庭匹配和收养评估申请书.docx

             4.收养评估通知书 .docx

             5.收养能力评分表.docx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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