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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广州市番禺区林业局)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机要、统筹协调、政务信息报送、财务管理、统计、审计、机关后勤保障、车辆管理、保卫等工作。统筹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交流接待及重大活动的统筹组织工作。参与修志和编写年鉴等工作。统筹指导局系统政府采购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统筹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局系统文化建设、政务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等工作。统筹科技及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能力提升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参与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统筹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工作。参与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统筹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统筹协助司法查询及司法执行工作。统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工作。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重点工作督办,统筹重点项目在局系统职能内的落地保障工作,对接政府重点项目需求并协调推进。负责组织接待群众的来访及业务咨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信访维稳工作及其突发应急事项处理。拟订和实施局系统信访工作规范和制度。统筹来信、来电、服务热线、网上信访和局网站留言的办理工作。统筹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社情民意收集及舆情研判处置工作。

  (三)审批管理科。统筹和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织对业务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研究,负责业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信息动态调整和发布,组织开展集中审批工作。负责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组织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负责业务案件的收发、统计和分析,统筹办理政务服务热线。统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规划实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负责行政审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落实辖区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多规合一”标准和工作规程,牵头推进辖区“多规合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统筹“多规合一”平台的业务管理、跨部门业务协同和考核评价,协调推进“多规合一”项目前期策划和生成。统筹全局政务数据共享利用。

  (四)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管理科)。负责建立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收集、汇交、维护、共享和管理。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调处本区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组织实施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参与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编制本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参与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实施测绘市场监督检查。配合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测绘作业证与信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保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测绘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房屋测绘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五)开发利用和用途管制科。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落实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政策。执行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政策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参与开展评价考核。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参与制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地方性政策。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授权的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组织土地核验相关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组织清查和处置闲置土地。参与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与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工作。参与审查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项目。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实施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耕地、林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专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各类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工作。统筹、指导、监督区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负责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工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

  (六)规划用地管理科。贯彻执行辖区空间规划体系。参与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层面规划编制。配合组织编制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承担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初审、报批工作。配合、协调总体规划层面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配合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了解掌握区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服务。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辖区内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城市设计。负责组织辖区内除重要地区、重要地段、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除跨区外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论证。配合组织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调整方案的编制和初审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市政府委托区实施的控规管理事项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重点项目选址论证;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七)建筑规划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乡村规划、市政工程及跨区外的建筑工程地块景观、场地设计管理、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配合提供辖区内除跨区、乡村规划、市政工程外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辖区内除跨区、乡村规划、市政工程外的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负责组织全区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场地建筑工程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规划管理工作。

  (八)市政规划管理科。参与辖区内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研究和编制,配合辖区内相关的区域、跨界交通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参与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中有关综合交通、市政设施的专项内容。负责辖区内除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方案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配合提供对辖区内除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九)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科。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编制和实施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辖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补划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耕地质量更新评价、监测与定级工作。承担辖区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开展耕地提质改造水田工作。负责辖区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工作。研究辖区新农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参与村庄规划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的编制。配合审查村庄布点规划。负责组织审查村庄规划,指导、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规划核实,配合提供对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乡村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的具体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审。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中历史文化保护方案的审查。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和公布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保护规划,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参与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的申报认定和公布工作。配合提供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违法行为的规划意见。负责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海洋管理科(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等项目。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承担海洋统计工作。参与重大海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管理辖区地质矿产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测绘执法工作实施。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重大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工作,指导基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查处辖区内一般的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以及相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督促落实整改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贯彻执行及宣传国家、省和市有关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人事科。统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局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党建、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统筹局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负责统筹各类专业培训、扶贫帮困以及工青妇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三)林业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区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统筹实施。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统筹生态公益林和防护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编制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分改造、退耕还林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编制森林公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负责森林资源利用、木本花卉、林木种苗等行业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负责林业科技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林业碳汇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林业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核准、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负责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产业发展;规范林业市场的管理;指导协调开发森林旅游;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林下经济的发展;指导商品林培育和监督管理营造林工程项目。负责林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监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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