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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一)履行辖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据广州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调处本区土地权属争议,参与调处林权权属争议。

  (四)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建立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参与拟订考核标准。参与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配合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参与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配合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推动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

  (六)负责贯彻执行辖区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参与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参与拟定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参与辖区内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区级土地征收征用、储备、开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辖区内城市景观规划管理。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工作。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审查村庄布点规划,组织审查村庄规划,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实施。

  (八)负责核发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

  (九)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开展辖区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参与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保障耕地数量、质量。组织实施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辖区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等项目。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承担海洋统计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参与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参与地图管理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辖区内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十五)推动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参与制定并实施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开展的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辖区内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国土资源执法体制,强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提升辖区内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十九)关于职责分工。

  1.与区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拟订防灾减灾专项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挥、监督、协调洪涝、干旱、冰冻和台风防御工作。

  2.与区城市更新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统筹、指导区级土地储备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用地的公开出让工作。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城市更新范围内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二十)调整的职责

  1.林业相关工作职责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划转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林业相关工作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区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统筹实施。(2)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统筹、指导和监督天然林保护、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工作。(3)负责林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4)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6)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森林资源利用、木本花卉、林木种苗等行业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7)负责林业科技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林业碳汇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8)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林业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9)负责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产业发展。规范林业市场的管理。指导协调开发森林旅游。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林下经济的发展。(10)负责林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11)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2.森林防火相关工作职责划转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具体包括:组织、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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