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落实国家和省一次性扩岗补助有关规定,做好本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审核发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按照人社部文件要求对审核要点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对身份信息、参保缴费期限及状态等进行审核,防止补贴错发误发以及重复享受的情况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二、提升服务效能
一次性扩岗补助采取主动服务与企业自行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等具体经办工作。一方面,各区对省系统下发的企业数据,经核符合条件的,主动向其发送短信,并经其确认后办理资金拨付;另一方面,各区应开设一次性扩岗补助服务窗口,方便企业现场办理。各区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对线上线下的补贴申请,及时进行审核发放。
三、强化资金风险防范
各区要做好审核发放的风险防范和核查工作,加强事前核查及事中事后检查,重点对企业经营真实性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真实性进行核查。及时对省系统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的补贴资金。
四、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申领补贴的经办工作
(一)强化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区应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持续更新完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业务审核及监管。各区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申领补贴业务的审核,细化劳务派遣单位领取补贴业务操作规程。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对疑点单位的事前审核及事后监管,对经办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假外包、真派遣”、虚构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移交职能部门核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三)加强跨部门协作。各区要建立完善系统内部经办部门与执法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对业务经办过程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由就业、法制、监督审计、劳动关系等部门共同研判。如发现应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应移送劳动监察部门进一步核实,依法依规处置。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区要加强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宣传,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政策宣讲会等多种手段,提高政策知晓度。对于省系统名单中无法取得联系、发送短信后未回复等企业,要细化工作措施,通过“点对点”短信提醒、公示名单等方式,深化和巩固与企业的联系,以确保相关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可享。
附件: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程序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8日
附件
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程序
一、文件依据
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4〕19号)
二、补贴条件
(一)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三类人员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其中,高校毕业生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2年(2024年招用)、2023年(2025年招用)。
(二)参保缴费期限及状态。申请企业为相关人员足额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三、补贴对象
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四、补贴标准
企业招用相关人员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可按招用人员在申领企业首月参保时间确认,不区分以往年度是否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元补助。
同一人员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经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其他吸纳类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申请人应提交材料(自行申请)
(一)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一般企业提供,附件1);
(二)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单位还需提供:
1. 劳务派遣单位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附件2);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3. 关于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告知函及回执(附件3);
4. 用工单位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4)。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应核验信息
(一)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二)失业、工伤、养老保险缴费信息(该三项社会保险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且在同一企业参保);
(三)高校毕业生信息;
(四)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信息可从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库获取;
(五)劳务派遣单位信息。
七、经办程序
(一)申领程序
1.主动服务
一次性扩岗补助原则上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服务。省下发补贴数据后,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在省集中系统审核,复核通过后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2.自行申请
企业可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提出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注册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向参保地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二)劳务派遣单位经办模式和资金分配方式
1.劳务派遣单位的范围
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2.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为对象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即将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其发放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作为整体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但存在“假外包、真派遣”情形涉及的人员不得计为自有员工,且不得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劳务派遣单位应对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第三部分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主动从自有员工中剔除属于“假外包、真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员,以及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得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3.经办模式
劳务派遣单位须通过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对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含依法备案),但未纳入广东省劳务派遣名录库管理、主动依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劳务派遣单位,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受理其申请,及时将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主动服务名单中移出,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线下办理。
4.资金申领分配使用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一次性扩岗补助,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劳务派遣单位收到一次性扩岗补助30日内,应将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的补贴资金划拨至用工单位银行账户,并将《用工单位资金到账确认函》提交至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享受的一次性扩岗补助,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5.资金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一次性扩岗补助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于收到核发的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后60日内主动退回资金核发账户,并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服务方式获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应在收到资金后的30日内,主动报告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全额退还收到的资金,退还资金后可按本文规定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
八、违规责任
1. 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后,经核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追回,追回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退回原拨付账户。其中,原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配合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追回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
企业不符合补贴条件又拒不退回的补贴资金的,取消企业申领资格,并按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相关规定处理。
2.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要求其30日内退回相应部分资金,并取消该劳务派遣单位补贴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的;
(2)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拨付资金,未于收到一次性扩岗补助后60日内将相应资金主动退回的;
(4)未按规定时间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提交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醒仍未备案的。
3. 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已经失效、过期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的相关单位,通过主动服务方式获得资金并经查实的,相关单位应将已发放资金中除自有员工以外的其余部分资金退回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 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虚假承诺、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将本单位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纳入申领范围领取了一次性扩岗补助并经查实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已发放资金。
5. 劳务派遣单位通过主动服务方式获得一次性扩岗补助未在规定时间主动退还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资金,并将有关信息推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如责令退还资金后仍在政策实施年度内,劳务派遣单位可通过自行申请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